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指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传的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持交款凭据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签发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两个月内治疗不能恢复健康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旗(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和有关材料,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注册,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
第四条 选课。
1、 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 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必须修读;
3、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内蒙古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对下学期所要修读的课程进行选择确定;
4、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5、 除必修课外,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五条 免修。
1、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可在提前一学期选课时间内,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经开课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本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3、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所有选修课程和实验(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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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教研室确定并在学院备案。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八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最多能参加补考两次,必修课补考两次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须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一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对认错态度好的学生允许按上述办法处理,考核成绩最高以60分(及格)记。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两周内通过《内蒙古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从网上提交学生成绩,教师提交成绩时应同时打印两份成绩单,经教师签名后,一份交学院存档,另一份由学院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如需更改成绩,应在本学期内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附带更改成绩试卷交教研室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更改的程序是:先将学院和教务处存档的成绩单更改,然后再从网上更改。
第十三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门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补考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计划学分计。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获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非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不能缓考。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在所属学院办理缓考手续,教务处备案后才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 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 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 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 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5、 恶意不交学费,未注册者。
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统计表》,由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
1、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Y)
| 成绩等级
| 五级记分制成绩
| 课程绩点
|
90≤Y≤100
| 优秀
| 优秀
| 4.0
|
85≤Y<90
| 优秀
|
| 3.7
|
82≤Y<85
| 良好
|
| 3.3
|
78≤Y<82
| 良好
| 良好
| 3.0
|
75≤Y<78
| 良好
|
| 2.7
|
72≤Y<75
| 中等
|
| 2.3
|
68≤Y<72
| 中等
| 中等
| 2.0
|
66≤Y<68
| 中等
|
| 1.7
|
64≤Y<66
| 及格(通过)
| 及格
| 1. 3
|
60≤Y<64
| 及格(通过)
|
| 1.0
|
Y<60
| 不及格(不通过)
| 不及格
| 0
|
2、 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1、 本科专业学生在一年级结束后,成绩特别优秀者,允许选择专业。转专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3、 其它符合学校规定的允许转专业的情况,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要求转学者,须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本校学生转到国家重点大学;
3、 专科生不符合转本科条件而要求转入本科;
4、 本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
5、 委托培养的学生,未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6、 定向培养专业转入非定向专业;
7、 应予退学者;
8、 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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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或必须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2、 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欠学费,且不申请贷款交纳学费者;
4、 在校生参军入伍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本科生因病经批准可连续或累计休学2年。专科生不得超过1年。因参军休学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3、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并填写《休学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2、 病休学生申请复学,须有旗(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后方可复学;
3、 因欠学费休学的学生,须交清所欠学费后,方可申请复学;
4、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时按就读年级交费标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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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入学三年,仍未取得50学分者,专科学生入学二年,仍未取得30学分者;
2、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该休学而未休学,且在1学年内缺课时数超过全学年教学总学时1/3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本科生6年,三年制专科生4年,本科转入专科的学生4年仍未完成毕业所规定的学分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来校报到者。
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除擅自离校者外,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以按标准教学计划(4年制、3年制)的规定修读学业,本科生也可以推后到6年或提前到3年;专科生3年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也可以推后到4年或提前到2年。
第三十二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第八个学期(专科生在第六个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则上在四年内(专科生在三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都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交清全部学费;
2、 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和体育合格,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学实践的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学习年限期满时(包括个人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能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但取得了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对于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校取得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年),或学习年限期满,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若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实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位学分,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3.毕业时未达到各专业规定的学位学分者;
4.毕业时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
5.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6.考试作弊者;
7.受过记过处分,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8.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线或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不及格者;
9.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达到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主办单位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