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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试行)

添加时间:2012-02-17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条 撤销处分的申请时间:警告、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撤销处分的条件及权限

第五条 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参加校院组织的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联防等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60小时(30次)。

6.按期交纳学费。

第六条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撤销处分。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两学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第七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1.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受处分后不够撤销处分申请时间的(即警告、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第三章 撤销处分的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要求撤销处分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考核材料,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公示后,可撤销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条 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2.《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生达到撤销处分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 条 本规定不与学位挂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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