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全面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学校奖助学金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得分(25分)+学业成绩(60分)+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能力表现得分(5分)+体育成绩(10分)+加减分。
学生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该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学生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 测评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期的第四周之前完成。
(二)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该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和经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的占班级总人数15%的其他同学组成。综合测评小组每学年改选一次,并将改选后的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测评小组成员要分工负责,按要求认真、及时地记载班级同学与测评内容相关的日常行为表现,每月将记载的情况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四)综合测评工作在班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测评前,学生要参照综合测评的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总结。测评小组成员须准确掌握综合测评办法中的内容要求和评分办法,认真对班级每一位同学进行评议和打分,并将综合测评结果及时向全班同学公布。
(五)学生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主任签字后,送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同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全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评分办法
第六条 思想品德表现(25分)
思想品德表现得分由自我评价分、民主评议分、综合测评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
(一)自我评价分(2分)
学生个人对照思想品德测评指标,根据自己一学期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总结,打出自评分,交综合测评小组。自我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自身的优点和缺点,既要总结成绩,又要找出不足和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民主评议分(8分)
民主评议是在认真做好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班级同学,根据思想品德测评表现的主要内容对班级每位学生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按照分值大小排序,去掉前10%和后10%。中间80%的平均分作为最后民主评议分。民主评议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三)综合测评小组评分(15分)
测评的主要内容及评分办法: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等活动(1分)。根据学生表现给予1、0.8、0.5的分值;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明确的成才目标,每学年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成才计划且能较好的完成(1分)。根据学生表现给予1、0.8、0.5的分值;
3.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有较强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积极参加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国革命传统和民族团结教育等活动(1分)。根据学生表现给予1、0.8、0.5的分值;
4.积极参加道德实践活动,自觉遵守《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学生基础文明行为规范》,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具体的事情做起,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4分)。学生每违反一次“文明行为规范”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5.有较强的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2分)。参加活动但不按要求完成活动内容者每次扣0.2分;无故缺勤者每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清理公共环境卫生”、“义务植树”等各类义务劳动(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者每次扣0.5分;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7.热爱公益事业,自觉参加助残、助管、助研、助学、助教等校内外义务工作,为学校师生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和帮助(3分)。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义务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义务工作者上一学期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项目的效果,分别给予3(不少于25小时)、2(不少于20小时)、1(不少于15小时)、0.5(不少于10小时)的分值。
第七条 学业成绩(60分)
(一)学业成绩=考试加权平均成绩×R×60%
考试加权平均成绩为:
R值:考试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1—5名者R=1;考试成绩排名在6—12名者R=0.98;考试成绩排名在13名以后者R=0.95 (按每班30人计算)。
(二)缓考课程成绩在综合测评中按零分计;不及格课程成绩在综合测评中按实际得分计入。
(三)考查课分数折算如下:
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四)在本学期本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选修本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每门课程在智育总成绩中加该课程学分的十分之一;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每门课程在智育总成绩中加选修课程的十分之一。
第八条 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能力表现(5分)
(一)社会实践能力表现(3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内容。具体评分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考核办法》。
(二)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能力表现(2分)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创业计划竞赛(有参赛作品)、创新实验室活动(有实验项目)、参与教师、研究生课题研究(有具体的课题研究)等活动,能够按要求完成其中一项者得1分。
2.积极申报科研课题,申报课题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资助项目的要求。根据申报课题的质量分别给予1、0.5的分值。
第九条 体育成绩(10分)
体育成绩=体育课考试成绩或体育达标成绩×10%
(一)无体育课考试成绩的班级,按体育达标成绩计入。既无体育课考试成绩也无达标成绩的班级,全体同学按10分计入。
(二)体育达标成绩折算如下: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三)病残学生的体育课成绩按学校《关于给病残学生开设保健体育课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考核。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某些体育运动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核准,可免修不宜参加的体育课程。没有开设保健体育课的病残学生体育成绩按60分计。
第四章 加减分
第十条 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的加2分,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的加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六级考试的加1分。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的加1分。
3.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辅修专业(包括校外)、二学位和选修课成绩合格,加该课程学分的十分之一。
4.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加2分。
5.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岗位资格证书,每证加0.5分,最高不超过1分。
(二)科技创新、专业技能竞赛加分
参加级
获奖等级
| 学院
| 学校
| 自治区
| 国家
|
一等奖
| 1
| 1.5
| 2
| 3
|
二等奖
| 0.5
| 1
| 1.5
| 2.5
|
三等奖
| 0.3
| 0.5
| 1
| 2
|
优秀奖
| 0.2
| 0.3
| 0.5
| —
|
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
(三)学生干部加分
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干部任免考核规定》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进行以下加分: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管会总干事长、干事长、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各学院学生团总支副书记加1.5分;
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常委、学管会处长、副处长、各学院团总支委员、校广播站站长、副站长、彩虹网站长、副站长、校心理协会会长、副会长、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加1.0分;
校学生会干事、学管会干事、各学院学生会成员、班委及团支部成员、院级社团主要负责人、宿舍长(团小组组长)加0.6分
(四)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加分
参加级
活动种类、获奖等级
| 学院
| 学校
| 自治区
| 国家
|
文化、艺术类
| 个人
| 一等奖
| 0.6
| 1
| 1.5
| 2
|
二等奖
| 0.4
| 0.6
| 1
| 1.5
|
三等奖
| 0.2
| 0.3
| 0.6
| 1
|
团体
| 一等奖
| 0.3
| 0.6
| 1
| 1.5
|
二等奖
| 0.2
| 0.4
| 0.6
| 1
|
三等奖
| 0.1
| 0.2
| 0.3
| 0.6
|
体育竞技类
| 个人
| 第1名
| 0.6
| 1
| 1.5
| 3
|
第2名
| 0.4
| 0.6
| 1
| 2.5
|
第3名
| 0.2
| 0.3
| 0.6
| 2
|
第4—6名
| 0.1
| 0.2
| 0.3
| 1.5
|
团体(包括篮球、足球、排球赛等)
| 第一名
| 0.6
| 1
| 1.5
| 2
|
第二名
| 0.4
| 0.6
| 1
| 1.5
|
第三名
| 0.2
| 0.3
| 0.6
| 1
|
破记录奖
| 打破校级(含校级)以上运动会纪录者加1.5分
|
(五)其它加分
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公益服务、文明校园创建、优良学风创建、大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国家、自治区、学校、学院党政、团等有关部门公开表彰者,给予2、1.5、1、0.6的加分。被学生工作通讯、校广播站、彩虹网、新窗网、公寓生活之窗选用的稿件每篇加0.3学分。
第十一条 减分
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及通报批评、点名批评者分别给予5、4、3、2、1、0.6的减分。
第十二条 同类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值。全部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违纪扣分可累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内农大校发[2003] 61号)中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